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704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童德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恒,凤泉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林州市煜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新凤人社监罚字[2016]第12号煜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准予执行。
审判长赵子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