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执保66号
申请人: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行政村田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51626392T。
法定代表人:王怀明,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景瑞商务中心1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83460490Q。
法定代表人:巩俊涛。
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人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豫162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经查,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62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公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