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3594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向西300米南景瑞商务中心1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83460490Q。
法定代表人:巩俊涛。
原告***诉被告***、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