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7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林、刘源东,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鸿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火龙街道火龙岗镇白马小区26栋0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W9JPA1D。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
被告: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向西300米南景瑞商务中心1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83460490Q。
法定代表人:巩俊涛。
原告***诉被告***、***、安徽鸿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