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沐之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批发区(郑东)康宁街心怡路亚新广场B座1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BOEJ2B。
法定代表人:王宇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凡,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景瑞商务中心1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巩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彦春,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沐之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彦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沐之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彦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沐之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彦春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沐之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彦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