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商务中心1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83460490Q。
法定代表人:***。
***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997.63元(1.账号:×××01,开户行:中原银行新郑支行;2.账号:262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开户登记证号:491002839260)。***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997.63元(1.账号:×××01,开户行:中原银行新郑支行;2.账号:262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开户登记证号:491002839260)。
案件申请费1424.99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