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2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柏杨,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惠杰,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横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804178U。
法定代表人:王红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惠杰、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