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37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杜如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继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贾晓鹏,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申燕枝,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横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贾晓鹏、南召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晓鹏在刘博处享有的10万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将保全裁定送达刘博后,刘博申请要求偿付该10万元款。现本院责令申请人的代理人贾娟保管该10万元款,贾娟将款存入南召农商银行并自愿让本院将该账户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贾娟在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耀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