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东城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贺,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衡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荣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向第三人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第三人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承认确定债务数额为56604元并非889600元,但对确定债务数额56604元并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试行)》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6604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