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933779P。
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尚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