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500号
原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尚城大厦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9337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北段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65285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