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16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尚城大厦1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933779P。 被告:王**,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