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尚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上诉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27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关联,没有证据显示***就是实际施工人,起诉应以被告住所地为主而不是施工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将工程分包给了**,双方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濮阳市法院。法律规定追偿工程款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合同协议书》、《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认定本案系因履行舞阳县2015年辛安镇通村公路及舞阳县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