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财保201号
申请人:**考,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933779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尚城大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大庆路支行的账号为17×××60内的存款80万元及被申请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卡号为566010012000001330001内的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保险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大庆路支行的账号为17×××60内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被申请人河南银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卡号为566010012000001330001内的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