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926号
原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1号楼2**22层2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1622666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昱翔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二**4层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1467483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昱翔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