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260号 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1号楼2**22层2219号。 法定代表人:申苗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8号附9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吕***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村(于东蛇自有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88号新豪方大厦1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吕***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吕***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98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吕***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984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