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0710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0282MA3MXN7C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支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1号楼2**22层2219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010355162266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青岛科技创新大厦12A09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0203MA3TRWF683。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23483.8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23483.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