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68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汝南县。
被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1981年11月16日生,住上蔡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