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越公司)与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弘公司)、武陟县黄(沁)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418号
原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越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395467798F。
法定代表人:殷盘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弘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姚砦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6919426K。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经理。
被告:武陟县黄(沁)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武陟县征迁小组)。
负责人:李付龙,经理。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政府),住所地: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西段。
原告华越公司诉被告中弘公司、武陟县征迁小组、武陟县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永昌
书记员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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