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3250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重远、张云龙,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盘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395467798F。
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新区商会大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房权证号为兰房字第**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东侧房房权证号为兰房字第**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黄铁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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