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52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勤,男,汉族,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GW115。
法定代表人:王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4WQ9Y9T。
法定代表人:任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1。
法定代表人:赵晋灵。
被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汉南路第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0134987D。
法定代表人:贾艳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J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9887Y。
法定代表人:王智松。
被告:河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85583036769。
法定代表人:沈海涛。
被告:河南省鹿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北大街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
原告***、***与被告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交通运输局、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飒飒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