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1民初5720号
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路东段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9887Y。
法定代表人:王智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惠敏,女,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惠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022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终3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豫022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智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昌、被告崔惠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返工重做费1,520,000;2、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58,300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开封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检测报告检验费2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中标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项目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该标段沙沃乡黄村路段由被告施工,由于被告施工不符合规范,造成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致使原告未能顺利交工,导致发包人至今不支付任何工程款。经原、被告共同委托鉴定,被告施工的沙沃乡黄村路段为不合格工程,对工程返工重做费用,经双方委托鉴定,返工重做费用为2,562,660元,原告请求1,520,000元,返工重做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也不重新翻修不合格工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崔惠敏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工重做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在杞县人民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处理,该请求不能一事二诉;被告施工的路段在未交工时已经开始使用,原告存在过错;该工程在2019年春节完工,原告的工作人员在4月份达成了阶段付款约定,充分证明该工程不存在问题,在约定之前被告未接到整改通知,不能证明被告施工期间造成路面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建设单位杞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1、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路线全长10.3公里,路面面积46350平方米,公里等级为村道四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结构及项目名称:(详见附表及图纸)。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5、⑴乙方施工队及施工机械到位,基层处理完工,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协调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总额的20%;⑵路面实际工程量完成80%时,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协调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30%;⑶工程全部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经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协调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40%;⑷一年的缺陷责任期满,经检查无质量缺陷,拨付剩余工程款。6、承包人项目经理:张金龙。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9、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向发包人提供规范的、完整的竣工资料。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20日,计划完成日期2018年10月19日,工期为60天。12、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13、本协议书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席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4、……15、……,发包人杞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林恒国(盖印),承包人河南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松(盖印)。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包含沙沃乡黄村,4公里,投资2636609.00元,路面结构:基层为16厘米厚水泥冷再生(水泥6%),面层为18厘米厚C25水泥混凝土面板。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葛全胜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主要内容为:甲方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葛全胜,一、工程名称: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二、工程地点:开封市杞县。三、工程联营方式:联合设立项目部,并以该工程项目独立核算。五、工程期限:开工日期以业主开工令为准,施工日期以业主要求为准。六、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七、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1、工程造价暂定为6789578元。2、……3、……4、……5、……6、……7、……8、……9、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方办理工程决算,乙方负责竣工工程量的计算、结算,经甲方审核后按业主要求送相关部门审核,本工程竣工决算价款最终以审核确定或由业主指定的部门审定的决算价为准。10、工程保留金为工程决算价款的5%,缺席责任期满业主与甲方结清质量保证金后十四天内,甲方与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并返回质量保证金给乙方(不计利息)。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业主扣留工程款或保留金的,甲方有权相应扣留乙方工程款或保留金。工程缺席责任期中扣留方式:按照业主每次拨付工程计量款的5%进行扣除。11、……12、……13、……14、……15、……16、……17、……八、项目部财务管理:……九、对外签约……十、甲方责任……十一、乙方责任:1、乙方由葛全胜同志全权负责组织本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本项目部和甲方名义与外单位和个人签署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项目部任何人签署的任何经济合同均视无效。乙方承诺:乙方经甲方同意以项目部名义合同中签字的项目部代表人应为乙方授权代表人,乙方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葛全胜,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所约定项目部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义务、行为的约定及风险均有乙方承担,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3、……4、……5、……6、……7、……8、……9、……10……11、……12、……13、……1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十二、其他:1、……2、……3、……4、……5、……6、……7、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⑴、乙方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竣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⑵……⑶……⑷……⑸……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8、以下情况视为甲方违约: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的。9、……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公司(盖章),乙方葛全胜(签名并按印),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葛全胜与崔惠敏签订了《联合施工协议》一份,载明主要内容为:甲方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葛全胜,乙方崔惠敏,一、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自愿合作协议;二、工程名称: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项目第五标段;三、合作范围甲方负责人负责的杞县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项目第五标段共计10.3公里,共计三个村(黄村、丁寨及朱寨)交由乙方完成;四、价格及付款方式:1、中标价为6789578.00元工程的材料调差价及签证费全部由乙方所得;2、本工程完成一个村甲方应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第二村路基完成甲方应把第一个村剩余的30%付清,以此类推,本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的90%,剩余10%一年内付清;3、甲方应得到施工全款的12%为利润,甲方利润应在每次付款中扣除乙方7%,剩余5%应在付乙方尾款中的10%中扣除;4、乙方进入工地三天内应提前预付甲方十五万的利润,乙方提前预付甲方的十五万元利润应在每次甲方应得利润中扣除伍万元,分为三次扣除;五、双方责任1、甲方应负责现场协调,工程验收,及按协议约定即时付款给乙方,如因甲方付款迟延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资金垫付,工人组织及材料采购,按照甲方要求的合理进度质量及安全按时完成本工程,本工程安全及乙方产出的一切债务纠纷有乙方承担;六、乙方听从甲方安排及甲方要求的合理施工进度情况下,甲方无权让乙方退场;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工程结束款付清协议失效,甲方:葛全胜(签名并按印),乙方崔惠敏(签名并按印)。2018年12月1日,崔惠敏向原告交纳质保金131800元,上述沙沃乡黄村道路工程于2019年农历春节前完工。2019年4月25日崔惠敏与葛全胜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主要内容为:“甲方葛全胜,乙方崔惠敏,甲乙双方就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联合施工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承接第五标段项目,现已施工一个自然村,中标清单价263.6万元,甲方认可。二、第五标段以后工程,乙方不再施工,不再参与经营管理,不再参与分配利润。三、乙方已施工工程量,暂扣除叁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税收。四、乙方向甲方支付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费用。五、乙方已施工工程量应扣除壹拾叁万壹仟捌佰元整质保金,业主返还后,支付给乙方。六、乙方已施工公路应扣除监理资料费肆万柒仟元整。七、甲方在以上各条款应扣除款项后,应返还乙方已交给甲方壹拾捌万元整。八、按以上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一百玖拾柒万元整。九、乙方保证材料款已清,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等已清,如甲方发现乙方未付清材料款、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等,应从现有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十、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支付叁拾万元整,下余壹佰陆拾柒万元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再向乙方支付伍拾万元至捌拾万元,剩余款项,甲方保证在三个月内付清,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金履行完毕之日。十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与工人、材料商、机械租赁方接触,以核实相关款项支付情况。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起诉方式解决。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葛全胜(签名并按印)身份证号41020309********,乙方崔惠敏(签名),2019年4月25日。”崔惠敏认可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共计32万。
2019年8月14日,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惠敏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主要内容为:“甲方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崔惠敏,一、工程名称: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二、工程地点:杞县沙沃乡黄村……,甲方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公司(盖章),乙方崔惠敏(签名并按印),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4日,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本人王智松系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崔惠敏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负责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黄庄村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工地日常施工、签订协议书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投标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王智松(盖印),委托代理人崔惠敏(签名),2019年8月14日。”同日,被告与葛全胜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施工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黄村工程,甲方未投资施工。二、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所有手续作废,有乙方给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公司对接,由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乙方出具委托等。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黄村道路施工的一切债权、债务、工程款及后续事宜,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由乙方全权承担,甲方不得干涉该项目的所有事宜。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就本项目甲方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以后的黄村工程款事宜及验收,决算事宜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保证本项目至协议签订之日起,业主未向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五、本协议仅限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黄村工程事宜,本标段黄村之外的工程由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甲、乙方双方均未参与。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六、……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葛全胜(签名并按印),乙方崔惠敏(签名并按印),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崔惠敏因用于资金周转于2019年8月5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小写20000元,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日千分之五,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崔惠敏(签名并按印),2019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汤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汤浩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指定账号×××61,开户行荥阳市索河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崔惠敏,借款人利息为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借款人崔惠敏,2019年8月14日。”
2020年3月20日,本院受理了崔惠敏诉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葛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崔惠敏要求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葛全胜给付工程款167万元及利息等,2020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0)豫02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崔惠敏工程款16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崔惠敏诉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葛全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经本院委托,2020年8月6日,河南天才工程技术监督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了天才鉴定[2020]第8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黄村路段农村公路质量不合格,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2020年9月28日,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汴建达[2020]建价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崔惠敏施工的沙沃乡黄村路段农村公路返工重做费用为2,562,66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8,300元。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2021年10月20日杞县沙沃乡人民政府、杞县沙沃乡黄村村委会向杞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请示,其内容为:“致杞县交通局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道路计划建设4公里,路面面积18000平方米。该路建好后极大的方便了我村民出行,助力我乡村振兴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村民发现路面局部厚度不达标、石子裸露,老百姓对此怨声载道。为加快我乡村建设步伐,消除负面影响,让村民早日走上放心路。我村民集体申请对该路段进行处理,经讨论要求对已施工混凝土路面不做变动,增铺一层沥青混凝土路面,请批准。”2021年10月23日原告向开封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一份申请报告,其内容为:“致开封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司承建的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其中沙沃乡黄村部分路段因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作业不规范,造成质量缺陷(混凝土路面面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为确切了解面板实际施工厚度,为后期缺陷整改提供理论依据,确保工程质量,现向贵站申请对不合格路段混凝土面板厚度进行检测。”2021年10月,开封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村道交工检测报告,该报告对该路段总体评价为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村道进行了实地检测,路面的厚度、平整度、宽度、横坡、强度等指标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为:1、建议加强施工资料的归档工作;2、水泥砼面板切缝间距过大,未灌缝,水泥砼面层未按设计要求刻槽、压槽或拉槽;3、水泥混凝土面层普遍存在脱皮、印痕和石子外露现象;4、水泥混凝土层存在裂缝和断板现象;5、建议过村庄路段增加排水设施,防止路面水毁影响公路使用寿命。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开封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转账23000元。2021年11月6日郑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杞县交通运输局出具一份技术联系函,其内容为:“杞县交通运输局,贵局2021年11月4日提出的关于杞县2018年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道路建设相关问题已知悉,现函复如下:原方案路面结构采用18cm厚C25混凝土面板,基层采用16cm厚6%水泥冷再生。道路施工完毕后,根据检测结果,部分路段混凝土面板存在厚度、强度不足问题,16cm厚6%水泥冷再生基层未发现问题。为减少工程浪费,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宜对该道路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建议对原路面结构进行调整,在××层××路面,已施工混凝土面板作为基层,已施工水泥冷再生层作为底基层,调整后路面结构为:面层采用5cm厚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基层采用已施工C25混凝土板(厚度不宜小于15cm),底基层采用16cm厚6%水泥冷再生。附路面结构设计图。”2021年11月6日原告与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沥青混凝土供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原告向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沥青混凝土,沥青砼Ac-13c、Ac-10c,总价款为1520000元等,工程地点杞县沙沃乡黄村。后原告陆续乡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陆续转账1500000元,提交有转账凭证、增值费票据等证据。2021年11月13日,杞县沙沃乡人民政府、杞县沙沃乡黄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兹证明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村道原混凝土路面工程进行了Ac-13c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且已施工完成。特此证明。”2021年11月17日,周口公正建设工程检验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黄村道路,施工单位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检测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道路工程合格率为100%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联合施工协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责任书、鉴定意见书、杞县沙沃乡人民政府、杞县沙沃乡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本案中,被告崔惠敏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原告河南省通德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黄村工程后,与葛全胜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及葛全胜与崔惠敏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因崔惠敏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均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大小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2020年8月6日河南天才工程技术监督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了天才鉴定[2020]第8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黄村路段农村公路质量不合格,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后原告河南省通德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开封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村道交工检测报告,原告予以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即原路面结构进行调整,在××层××路面,已施工混凝土面板作为基层,已施工水泥冷再生层作为底基层。原告为此支付购买沥青混凝土款1500000元。对于整改补救费用1500000元,因被告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被告施工的路段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所修路段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该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责任。2020年8月6日河南天才工程技术监督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了天才鉴定[2020]第82号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为路面质量鉴定报告,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0元,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费用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2020年9月28日河南建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汴建达[2020]建价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目的为确定该路段返工重做费用,原告支付鉴定费28300元,该鉴定并不是必须要做的鉴定,作出该鉴定时,返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担保费用5000元,提供有相关票据,为本案必要支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10月开封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杞县2018年第三批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第五标段沙沃乡黄村村道交工检测报告,原告向该公司转账23000元,该报告是对该路段总体评价以及整改建议等,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惠敏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面整改补救费用750,000元、鉴定费15,000元、检测报告费11,500元,以上共计776,5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6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乾锋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