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72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J0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崔惠敏,女,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惠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惠敏账户2562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5月19日,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21民初22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杞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为:1607********)的执行款予以查封,经核实现实际查封数额为1781910元。该裁定保全期限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杞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为:1607********)的执行款1781910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叶乾锋
审判员 王洪波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