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5534号
原告:朱永强,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胡明秀,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GW115,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4WQ9Y9T,住所地鹿邑县涡北镇冯桥行政村闫庄。
法定代表人:任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J,住所地北京市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晋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焘,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40134987D,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汉南路第17栋。
法定代表人:贾艳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焘,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9887Y,住安阳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J0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系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83036769,住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系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鹿邑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571R,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大街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系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磊,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朱永强、胡明秀诉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向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被告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被告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焘、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河南省鹿邑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永强、胡明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朱永强、胡明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勤所出具的代理手续无法核实,且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被告鹿邑亿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朱永强、胡明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勤所出具的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永强、胡明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