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105号
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东安香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09BL6N9P。
法定代表人:米建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米建立,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J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8929887Y。
法定代表人:王智松。
被告:潘航,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与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潘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因被告河南省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27.5万元货款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石家庄捷青建材有限公司、米建立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荣肖
书 记 员 杜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