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184号
申请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541769U。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
委托代理人姜鸿,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贝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加速器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51737W。
法定代表人姚鸿飞。
申请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59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九万二千五百九十五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