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新格,女,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云,系公司员工。
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25日前向原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空调款xxxx元;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及案件受理费xx元。因被执行人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暂无法处置。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申请人应予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