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81民初778号
原告:河南优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4栋24层240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优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优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优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