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3552号
申请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霞,内蒙古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对通辽市蒙东能源鼎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305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以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五委向阳小区住宅(产权证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对通辽市蒙东能源鼎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30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限制支取;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五委向阳小区住宅(产权证号:×××),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偿债务或设立担保物权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广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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