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490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楚艳,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541769U。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粱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广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建理,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胡广磊、韩建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胡广磊、韩建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