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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牟县万滩镇***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万滩镇***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任村主任。
被告:***,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牟县万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万滩镇万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0052953034。
负责人:吴杰,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7541769U。
法定代表人:王俊波,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升、刘鑫,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牟县万滩镇***民委员会、***、中牟县万滩镇人民政府、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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