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513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