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6221号
原告:郑州新意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武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守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新意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意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意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州新意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