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3348-1号
申请人: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度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度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霍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辉煌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河南盈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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