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1905号
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212号A单元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新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自山,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正弘凯宾城2号楼第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凯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瑞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