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4021005021337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15634.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