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1363号
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
法定代表人:朱继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材料款共计1020.7339万元及利息(652.7699万元按年利率4.5%从2017年6月15日算至付清为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开始,原告和被告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多项工程进行施工。原告2016年之前的承包工程已通过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已出来,因被告未支付审计机构审计费,审计机构未出具审计报告),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2025.766万元,被告至起诉时共付了1,666万元,仍欠359.766万元;2016年以后的工程款,按进度计算被告应付工程款的80%,金额为384.2424万元;2016年以后的工程,被告应支付原告(3#涂覆车间、浆料车间钢构工程垫付材料款)垫付的材料款为179.6255万元。上述三项合计为923.6339万元。此款项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
原告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依据合同为被告完成了各项工程,被告应该按合同规定支付原告的各项款项,因该工程款牵涉很多农民工工资及材料商款项,无法再拖,望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一直未应诉。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交诉讼费83,04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