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民初6888号
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祥。
被告: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原再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乾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7元,减半收取15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军喜
审判员 卢晓军
审判员 李建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