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8657号
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幢18层18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中路路东赛博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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