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8109号
原告:贾再朝,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106国道胡状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634330428。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高进元,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贾再朝诉被告濮阳市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进元、***、***产品销售责任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贾再朝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再朝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再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再朝负担。
审判员田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