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iv>
法定代表人:宋良。
被申请人:常建周,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宋良,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住郑州市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名下价值77038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单号为:106511919201900491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名下价值77038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培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位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