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61号
申请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57号楼15层1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7号2幢东2单元6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
被申请人:常建周,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宋良,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04民初15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名下价值77038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1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锦丰汇建筑有限公司、常建周名下价值77038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培利
人民陪审员 陈丽苹
人民陪审员 陶 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位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