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2867号
原告: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滩村村委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1220508755770(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理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7412782D(1-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郑州连万家)与被告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领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连万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将中牟县雁鸣湖镇稻蟹混养基地稻田改造、河渠开挖、提灌站工程发包给被告,原被告双方2017年12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仅仅干了几天就不再施工,原告的工程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而停止,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所干的几天工程也不按图纸施工,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领邦涉案项目的代理人***向中牟县公安局报警称,被郑州连万家法人***骗取工程保证金50万元整,中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已于2018年8月9日同意受理,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退还原告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