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2455号
申请人: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7412782D.
法定代表人:郭希敏,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1220508755770。
法定代表人:高凤敏,任理事长。
被申请人:高凤敏,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连万家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高凤敏名下银行存款779076.3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新立
书记员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