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5115号
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郭店镇豫04公路南侧、开发区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8785226D。
法定代表人:张光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盈,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7412782D。
法定代表人:郭希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宏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