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0民初596号
原告:河南康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八大街交叉口富田财富广场1394号3幢21层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3253C。
法定代表人:席世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邢台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00556058830Y。
法定代表人:马进会,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1347B。
诉讼代表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河南康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屹路桥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邢台管理处(以下简称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追加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环达路桥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康屹路桥公司诉称,被告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系2017年河北省高速公路省管改制后成立,承继原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邢衡高速公路邢台段建设、设施运营管理维护。2011年4月30日、2013年5月15日,环达路桥公司通过招标分别与原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确定邢衡路基LJSG-15标段、路面LM-6标段工程施工内容、签约合同价、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支付、缺陷责任期等。2011年5月18日、2013年5月14日,环达路桥公司又分别与原告康屹路桥公司就15标、6标工程施工合作事宜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后康屹路桥公司依据合同文件投入资金,组织劳务队伍、采购原材料和租赁机械设备,按质按量完成15标、6标施工任务。2014年9月25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做出LJSG-15、LM-6合同段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书,确认邢衡高速路基15标、路面6标整体工程质量合格。截止起诉日,根据原告组建项目部与原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结算对账,邢衡高速管理处共欠邢衡高速路基15标段工程款1,127,199.32元、邢衡高速路面6标段工程款1,753,847.02元未予支付。原告认为,环达路桥公司通过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的方式将涉案工程邢衡高速路基15标、路面6标工程交给原告组织施工,该行为属于非法转包。原告全面履行邢衡高速路基15标、路面6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义务,属于上述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承继原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在工程交工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原告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据此起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向原告支付邢衡高速公路邢台段路基、桥梁工程施工招标LJSG-15标段工程款1,127,199.32元。2、被告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向原告支付邢衡高速公路邢台段路面工程LM-6标段工程款1,753,847.02元。3、被告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邢衡高速邢台管理处未答辩。
第三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告知函一份,内容为:环达路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已于2018年4月1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湘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环达路桥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01破7-7号通知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是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起诉的,特函请贵院裁定解除对环达路桥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并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达路桥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湘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环达路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01破7-7号指定管理人通知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环达路桥公司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认为,环达路桥公司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人,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诉讼与其债权债务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本院受理本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本案依法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