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2536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6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冬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9年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十八大街交叉口富田财富广场1394号3幢21层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83253C。
法定代表人:席世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生于1982年3月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有,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省大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2632047。
法定代表人:孙长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男,生于1980年9月3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辉霞
书记员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