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和工程有限公司、***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明,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丽芹。
上诉人***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款显然与刑事犯罪无关,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应当审理。特提出上诉,请依法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本案所涉款项与刑事案件无关,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欠当。上诉人***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雷
审判员  李瑞增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荣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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