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和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武占举,职务主任。
***和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502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15元。因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其申报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除未售出地下室(无证明产权手续)无其他任何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调查,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海玲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应执行标的工程款8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15元。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502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菅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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