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2民初2052号
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明,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82364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9日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21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益和工业园区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给付被告工程款。但是,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2018年,韩燕玲作为益和工业园区办公楼内墙涂料作业的包工头向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和原告益和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86324元及违约金。龙安区人民法院进过审理后作出(2018)豫050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公司给付韩燕玲工程款82364元及违约金。2019年1月9日,原告公司按照判决书给付韩燕玲工程款823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元。原告认为,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八项:“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劳动及劳资纠纷如拖欠员工工资等,如乙方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处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处理结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第七款:“如果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投诉等所有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之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垫付工程款82364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原告公司付款凭证、(2018)豫050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益和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益和工业园区办公楼施工项目部代理人,于2014年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第1项,工程名称为益和工业园区办公楼建设工程;第二条第1项,乙方按工程结算价款的17.5%向甲方交纳工程管理费;第四条第2项,工程实行由乙方负责全面承包管理,实行乙方包工期、包质量、包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自负盈亏;第六条第7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各项条款,不拖欠工人工资等,如因此发生包括工人投诉等所有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2018年,案外人韩燕玲以被告***将办公楼内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其,本案原被告拖欠其工程分包款为由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原告支付韩燕玲82364元及违约金。2019年1月9日,原告给付韩燕玲823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承包原告益和公司工程后,将办公楼内墙涂料作业分包给韩燕玲,致使原告益和公司向韩燕玲支付823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工程实行由被告负责全面承包管理,被告负责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盈亏;如发生包括工人投诉等所有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被告全部承担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款项823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823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益和工程有限公司21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焦振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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